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宣誓制度相關規定作出适當修改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 王琦)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了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de)決定,對憲法宣誓制度相關規定作出适當修改。決定從2018年(nián)3月12日起施行。
決定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de)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de)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修改後的(de)憲法宣誓誓詞為(wèi):“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hé)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wèi)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hé)諧美麗的(de)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de)中華人民共和(hé)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cháng)、副委員長(cháng)、秘書長(cháng)、委員,國務院總理(lǐ)、副總理(lǐ)、國務委員、各部部長(cháng)、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cháng)、審計長(cháng)、秘書長(cháng),中華人民共和(hé)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最高(gāo)人民法院院長(cháng),最高(gāo)人民檢察院檢察長(cháng),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産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